尊敬的投資者:
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期貨異常交易監控指引(試行)》第七條、《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指引(試行)》第八條的規定以及《匯鑫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合同》(中期協備案審查合格文號“中期協函字[2010]59號)”第六十八條的相關約定,現將《匯鑫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合同》第四十四條更改為如下條款:
“第四十四條乙方在其交易及持倉過程中,應當隨時關注自己的交易狀況以及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情況,并自我規范自己的交易行為、妥善處理持倉。
乙方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及時追加保證金的,須自行采取平倉措施,否則甲方將對乙方所持的頭寸采取強制平倉措施。
乙方出現相關法律、法規及期貨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并經提醒、勸阻無效的,為及時制止乙方的異常交易行為,甲方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開倉、強行平倉、拒絕乙方委托或者終止經紀關系等措施。”
特此公告。
匯鑫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