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8號
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21年10月21日當晚夜盤交易時起,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在動力煤期貨2111、2112、2201、2202、2203、2204、2205、2206、2207、2208、2209及2210合約上單日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為50手。單日開倉交易數量是指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當日在單個期貨合約上的買開倉數量與賣開倉數量之和。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單日開倉交易的最大數量按照單個客戶執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開倉數量不受交易限額限制。
對于第一次超過交易限額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客戶,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鄭商所)要求報告相關情況并采取暫停開倉不低于5個交易日的監管措施。累計2個交易日超過交易限額的,鄭商所將采取暫停開倉不低于1個月的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鄭商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交易限額進行調整。
特此公告。
鄭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10月20日